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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交警向安全责任不落实货运企业敲响警钟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重特大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按照上级公安机关持续开展事故深度调查主体责任追究工作,以及河南省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省市县乡村”五级曝光制度有关要求,现将涉及1家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所属货运车辆发生亡人交通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21年1月20日17时09分许,刘某驾驶皖KN7556重型自卸货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潢川县付店镇政府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过公路的杨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杨某某死亡、三轮车乘坐者杨某受伤,该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刘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某驾驶三轮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未从人行横道通过,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无责任。
皖KN7556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阜阳市天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时疏于管理,未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有效的交通安全教育,未履行好安全主体责任。
潢川交警提示:运输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进一步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源头管理,加强日常警示和提醒,时刻绷紧安全之弦,有效防范各类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来源:河南潢川交警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