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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政策】金融扶贫政策 打赢脱贫攻坚战,政策落实是关键。
扶贫小额信贷是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的金融精准扶贫产品,其政策要点是“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 ”。防止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搭便车 ”,将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作为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主要参考标准,坚持户借、户还,切实防范冒名贷款、违规用款等问题。扶贫小额信贷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不能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
金融四个体系建设的内容:
(一)建立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行政村金融扶贫服务部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协同联动。
(二)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以“三好三强”(遵纪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邻里团结好,责任意识强、信用观念强、履约保障强)、“三有三无”(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致富项目;无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习气,无拖欠贷款本息、被列入贷款黑名单的记录,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为主要内容,细化信息采集指标和评定标准,制定“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定办法。“信用户”占比达到70%以上的行政村可评定为“信用村”,“信用村”占比达到65%以上的乡镇可评为“信用乡镇”。
(三)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风险共担机制,分散扶贫小额贷款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熔断机制,对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乡镇、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行政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贷款发放。
贫困县根据各自实际,可从以下两个方案中,选择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分担机制。
方案一:鼓励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积极参与扶贫小额信贷担保业务。对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和省担保集团分别按照30%、10%、40%和20%的比例分担。对带贫农业企业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和省担保集团分别按照30%、20%、30%和20%的比例分担;对带贫非农企业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分担30%,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担20%,省辖市或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和省担保集团共同分担50%,省辖市或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与省担保集团的具体分担比例按双方签订的再担保协议执行。
方案二:鼓励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积极参与扶贫小额信贷担保业务。对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省辖市或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和省担保集团分别按照20%、10%、10%、40%和20%的比例分担。对带贫农业企业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省辖市或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和省担保集团分别按照20%、10%、20%、30%和20%的比例分担;对带贫非农企业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分担20%,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担20%,省辖市或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和省担保集团共同分担60%,省辖市或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与省担保集团的具体分担比例按双方签订的再担保协议执行。
(四)建立产业支撑体系。按照绿色、高效、生态和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确定适合当地发展需求的重点产业、特色产业,针对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建立产业支撑体系。
(一)支持贫困地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二)对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贫困地区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的企业,或者注册地在贫困地区、最近一年在贫困地区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且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
(三)对注册地在贫困地区的企业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挂”政策,减免挂牌初费。
(四)对注册地在贫困地区的企业发行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的,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
(一)积极开发扶贫农业保险产品,不断扩大贫困地区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二)研究探索大病保险向贫困人口予以倾斜。
(三)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积极开发推广贫困户主要劳动力意外伤害、疾病和医疗等扶贫小额人身保险产品。进一步扩大农房保险覆盖面。
(四)积极发展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为贫困户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增强贫困人口获取信贷资金发展生产的能力。探索推广“保险+银行+政府”的多方信贷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五)积极开展针对贫困家庭大中学生的助学贷款保证保险,解决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就学困难问题。推动保险参与转移就业扶贫,优先吸纳贫困人口作为农业保险协保员。
(六)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农业保险、涉农保险产品和针对可带动农户脱贫、吸纳贫困农户就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产品,费率可下调20%。深度贫困地区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在已降费20%的基础上,再降低10—30%。建档立卡贫困户意外伤害保险和商业型农业保险的执行费率可在备案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30%。
(七)深度贫困地区脱贫前,现有保险分支机构不得撤销。
(来源:潢川扶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