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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脱贫政策 《河南省社会保障脱贫实施方案》(豫办〔2016〕27号)、《关于提高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8〕45号)规定:
(一)坚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把扶贫人口中患有重病、重残、无劳动能力的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把低保人员中有劳动能力、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脱贫的人员纳入扶贫人口之中,实现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的精准识别对接。2018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45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154元。
(二)实行特困人员(原五保供养对象)救助供养脱贫。对于农村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一般可分为三档,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三)实行基本养老保障脱贫。建立社保兜底扶贫机制,对宣布脱贫的贫困县需纳入社会保障兜底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由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建立长期缴费激励补助机制,引导群众早参保、多缴费、不断保。
(来源:潢川扶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