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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潢川县关于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免除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吴庄村     2017-09-27 15:24:27     浏览:2    回复:0    点赞:0
    发帖人:吴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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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免除群众基本殡葬

    服务费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25号)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免除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信政办[2016]80号)精神,结合我县殡葬改革工作实际,县政府决定从2016年12月17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一)具有潢川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

       (二)无籍贯流浪乞讨人员及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人员;

       (三)驻潢川县部队的现役军人;

       (四)在潢川县上学的全日制非潢川籍学生亡故后在县殡仪馆火化遗体的;

       (五)与在潢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在潢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免除项目和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标准

       (一)遗体火化费350元(普通平板火化机)

       (二)抬尸费50元

       (三)尸体消毒费10元

       (四)装灰服务费50元(含装灰、骨灰袋、防尘罩)

       (五)尸体停放费(追悼厅)150元

       (六)休息厅服务费160元。

    以上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合计770元。

        三、 办理程序

        自2016年12月17日起,潢川县符合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条件的人员亡故后,逝者家属或单位承办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提交相关材料,按下列程序办理免除手续。

       (一)具有潢川县常住户口的居民正常死亡者,其家属持逝者生前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医疗机构或死者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县殡仪馆凭上述证件给予办理免除基本殡葬费用手续。

       (二)具有潢川常住户口的居民非正常死亡者,其家属持逝者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原件,县殡仪馆凭上述证件给予免除基本殡葬费用。

       (三)无籍贯流浪乞讨人员及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人员,在我县亡故的,县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原件,予以火化。

       (四)在潢川县上学的全日制非潢川籍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有效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驻潢川县部队的现役军人,需提供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在潢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七)逝者为出生后未登记户口的婴儿,需提供医学出生证明。

        对于符合免除基本殡葬费用条件的对象,县殡仪馆在结算费用时直接免除基本费用;逝者家属另行选定的不属于基本殡葬项目之外的服务项目所需费用不予减免;逝者家属没有采用规定免除的基本殡葬项目不予返还或抵扣资金。

        四、经费保障

    潢川县范围内的免费对象所需减免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减免费用结算时按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标准核算(770元/具)。减免费用由县殡仪馆先期垫支,每月月底前凭《潢川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结算表》和相关审批表(逝者生前有效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火化证、殡仪馆有关票据等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按实际免费金额拨付减免费用。

        五、监督管理

        (一) 县民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惠民殡葬政策,扩大政策知晓度,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县殡仪馆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二)县财政部门要将惠民殡葬政策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按月足额拨付相关费用,保障县殡仪馆正常工作运转。

    (三)县公安部门要严肃处理阻碍殡葬执法,以及聚众闹事、殴打、侮辱、威胁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凭县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和相关票据办理干部职工死亡抚恤金手续。

    (五)县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丧葬用品市场整顿管理,加大处罚力度,从源头上扼制丧葬不良风俗。

    (六)县公用事业、文化部门要对城区主要街道搭设灵棚、低俗扰民丧礼活动等行为予以制止,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搭设灵棚、低俗扰民丧礼活动进行制止;县电视台、电台、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全方位、多层次、高密度宣传惠民殡葬政策,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新风典型、反面事例等,对群众进行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       

    (七)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全县各级医院太平间管理,未经殡葬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放行尸体。

    (八)在实施惠民殡葬工作中,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处理。

    1、为不符合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条件的逝者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相关手续的。

    2、故意刁难丧事承办人,要求提交本通知以外证明材料的。

    3、玩忽职守造成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相关档案材料丢失或损毁的。

                                          

                                      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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